问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问责力度,有效杜绝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有权力而少责任、无责任,有问题而少追责、难以处理的现象。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问责不主动、追责不给力的现象大为减少,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也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渐成为普遍共识。
正像各种事物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推动问责向纵深发展也是如此。如何把问责利器运用好,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不少基层单位反映,问责存在着泛化和简单化问题。媒体曝光比较典型的案例,如:有的地方搞凑数式问责,所辖的行政村干部不少被不恰当问责、免职。有的地方规定扶贫手册涂改的地方不得超过两处,如有包括标点在内的书写错误,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绩效奖励。有的领导到基层调研,发现驻村干部总是看手机,顿时很不满意,说扶贫工作不认真并要求给予这个驻村干部处分。尽管这些做法的出发点未必都是错误的,但泛化和简单化带来的问题则是不够严肃、不够规范、不够精准、不够慎重。
问责不可随便随意。问责是党的生活、国家治理、政府工作、部门职责的制度安排和约束机制,如果把问责当成一种“人设”,秀自己的政绩;当成一种推脱自己责任的借口托词;当成一种虚应故事的形式主义,其结果只会对党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党的形象造成损毁。
问责是规范化管理,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严问责没有任何问题,但严要有严的道理。道理就是要依据党章、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不会造成由于过宽而失之于问责不力,才会避免主观主义和情绪化地处理问题。
问责是责任准确认定,不可粗枝大叶。发生问题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是什么,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哪一级应该承担责任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违纪问题还是违法问题抑或是违纪同时也违法,认定这些都是十分精细的工作。该承担的必须承担,不该承担的不能让当事人“背锅”;该承担几分就承担几分,不可“一锅烩”。
问责关乎干部的政治前途,必须慎之又慎。一方面,把纪律挺在前面,纪严于法,通过严格纪律、严肃问责,防止工作失误、错误发生,使那些本不该发生的失误概率降至最低,使那些错误纠正在性质改变之前。另一方面,应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即使对那些有工作失误的同志也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给他们纠正失误、改正错误的机会。
用好问责利器,使之精准有效,克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最根本的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经验表明,问责方面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党风不正、党性不纯,热衷做表面文章,热衷追风赶浪,热衷一哄而起,热衷取悦上级,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作祟。从这个意义上讲,运用好问责利器,既是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更是政治觉悟和政治担当,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问责的质量、水平和效果。无论做任何事情,也无论是怎样的初衷,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是我们须臾都不可忽视甚至忘却的。(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