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严重影响着党员队伍的肌体细胞,严重损害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党员思想退化、工作退步,难以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少数党员干部中存在“低级红”“高级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存在“七个有之”,在党不言党、不爱党、不护党、不为党,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等问题。造成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党员队伍的
“出口”不畅,不合格党员不能及时清除出党。
我们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不合格党员的清退工作。毛泽东同志指出:“一个无产阶级的党也要吐故纳新,才能朝气蓬勃。不清除废料,不吸收新鲜血液,党就没有朝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以“抓铁有痕”的力度部署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要措施,是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组织保证之一。
提到党员队伍现状时,都有人认为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党员,他们思想松懈、组织涣散,应该予以严肃处置。然而到真正要进行处置时,往往会雷声大雨点小,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数量几乎为零,一些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党籍的不合格党员除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决心不大,工作力度不够,没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之外,另一个方面就是标准尺度的问题,因此,必须科学划定不合格党员的界限。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客观准确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第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第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第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没有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第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第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根据上述标准,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可以清除不合格党员。
强化民主评议制度,要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一是抓好调查摸底,详细了解和掌握党员的表现情况,增强评议的针对性;二是丰富民主评议的方式方法,既要面对面地评议,又要一对一地评议,提高评议的真实性;三是尊重事实,严格掌握政策依据,严肃处置,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领导工作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负总责。同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注重发挥党委各个部门的整体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区分主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一地表现和一贯表现,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比如,要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的,同已经丧失信仰信念、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区别开来。处置好不合格党员的前提,是深化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之全面过硬,切实发挥作用。必须先解决党组织软弱涣散,再民主评议党员,在解决基层党组织自身的问题之前,不可轻易进行党员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