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务委代办是指邮政企业与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商户,以委托或授权代理的方式办理邮政业务的一种合作形式。多年来,邮政营业委代办已形成邮政企业特有的合作方式,代办企业或商户安排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作为邮政业务代办员从事邮政服务工作,延伸了邮政服务的触角,也保障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水平。
不管市场风云如何变幻,邮政企业之所以能够始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其根本点就在于邮政企业履行着国家普遍服务义务,“强普服之根”已成为邮政企业的战略抓手。因此,做好邮政委代办业务管理工作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战略价值。如何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不断推进邮政委代办业务的规范管理,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实战”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顺应社会需要,凸显行业价值
从历史渊源来讲,邮政企业是国家的附属或辅助工具,为“政”服务、传“政”于民等行业属性,是邮政企业固有的社会职能。为了保障国家普遍服务的全面覆盖,邮政企业在长期的服务实践中,催生了“邮政委代办业务”、形成了“邮政委代办网点管理”等邮政营业服务的延伸类型。
随着时代的发展,邮政企业的社会职能受到新技术的冲击,邮政业务被其他市场竞争对手所蚕食,但政务服务、普遍服务始终是邮政企业履行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核心内容与独有职能。
邮政营业是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基本组成部分,其中邮政委代办业务又是邮政企业保障普遍服务城乡全覆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邮政委代办业务管理是切实落实好、完成好普遍服务这一政治任务的现实课题。
推进有规划,管控有抓手
邮政委代办业务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政治任务,各地邮政企业在对邮政委代办业务的宣贯、推进过程中,要结合区域实际和当地邮政监管机构专业要求,制定本区域的有规划、有举措、有保障的邮政委代办业务管理的专项制度与规章,有序推进这一工作。要依托制度管理与日常管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邮政委代办业务的常态化管理,并且要确保管控目标与实际效果。
源头改制,适应市场化运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邮政企业委代办业务的原有运作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计划模式与市场模式、义务协助与有偿合作的矛盾。如过去邮政企业入驻大型厂矿设点服务,该厂矿必然积极配合,免费提供营业场地,甚至免费提供水电保障等,而眼下的现实却是“入驻协商、场地租赁、水电计费”等完全市场化的合作模式。
而随着邮政企业用工制度的日益规范,邮政企业已经结束“与个人建立代办业务关系”的时代,即邮政企业不再与任何私人签订代办协议,只与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商户签订邮政业务代办合同或协议。
邮政企业与委代办组织只是一种协商合作、依合同或协议相处的市场化行为,双方在委代办合作中基于经济利益的博弈,对邮政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强化市场意识,细化合同内容
代办合同是邮政企业与合作商就双方开展邮政代办业务所涉及的代办政策、代办费用、代办的业务范围与类型、费用给付周期、报账流程与手续、开据发票等内容的合作依据。因此,邮政企业要增强合同意识,尽可能将代办合同细则化,这是保障双方合作质量的基础。通常来讲,合同细则化程度越高,事后的矛盾就会越小、合作质效就会越好。
合同的细则化为双方有序合作提供了协商依据,遇有不明事宜或突变事宜均可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对于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可在新一轮的合作中予以阐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同。
解现实难题,谋长远发展
近年来,邮政企业的机构与机制虽几经改制,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点多面广人员杂”的现实特征。邮政委代办业务的合作格局,在现实中也面临挑战与考验。
受邮政企业费用成本的限制,邮政代办商与代办人员对邮政委代办业务的积极性出现弱化苗头,这对完成邮政普遍服务指标如营业系统签到签退率、营业时长达标率、平信条码化率等关键指标造成不利影响。从长远看,邮政委代办的用工机制亟待转型,要通过外包用工、代办变自办、自有人员补充到代办网点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机制不对等、人员难管理”的现实难题。
“人”永远是最活跃的管理因素。通过机制创新,邮政委代办人员的管理将更有序、工作更有效,那么邮政企业不断提高普遍服务质量、完成普遍服务指标就有了依托,“足额领取国家普遍服务补贴专款”的效益目标就能稳妥实现。
总之,对于邮政委代办业务,各地邮政企业要结合各自的区域实际,通过科学规范、务实灵活的管理,保障邮政委代办业务的服务质量,切实履行好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努力实现政治责任与经济责任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