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集团公司发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集团公司各部门、寄递事业部、各省(区、市)分公司认真遵照执行。《办法》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通过强化邮政普遍服务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质量保障主体责任。
《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附则,共五章27条,强调普遍服务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要求,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惩戒合理”的原则。《办法》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普遍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常见问题,依照邮政普遍服务生产规律和运营特点,纵向以主体划分,横向以工作流程划分,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备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总则部分主要阐明《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界定责任追究定义、明确责任追究依据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
责任追究范围部分以问题为导向,归类汇总梳理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常见的主要服务质量问题,明确规定了对哪些事、涉及哪些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主体上分为6类(企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检查人员、班组长和操作人员),对班组长和操作人员又分为营业、投递、分拣运输环节,对一线操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再细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问题,企业责任区分了省、市、县分公司。全章共列举了172项责任事项,并设置了兜底条款,较为全面涵盖了普遍服务各生产环节和管理岗位,便于各级邮政企业对照实施。
责任追究方式部分根据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惩戒合理的原则,按照各种责任事项产生的后果影响轻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约谈等一般责任追究方式,并规定了从重处理和从轻处理的适用情形;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程序部分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责任追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调查、处理、执行和备案,特别是规定在调查阶段要听取涉事单位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普遍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允许申诉或申请复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或受理复议申请的部门要及时进行复核并答复,从程序上保证了既严格追责,又充分保障相对人(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对问题事项和责任追究决定可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通报,力求不枉不纵,从程序上保障有错必纠能落地。
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的书写规范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用语解释、《办法》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效力等内容。
《办法》的制定,是响应党和国家对新时代邮政普遍服务新要求的需要,是落实邮政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的需要,也是保障邮政企业发展和邮政从业人员长远利益的需要。《办法》起草制定历时一年多,坚持全过程民主和依法合规、务实审慎原则,充分借鉴了现有法治成果,充分吸收了集团公司党组统一领导下各级邮政企业、广大邮政普服条线员工的丰富实践成果,多次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分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一致同意。